(2016)云0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邓林飞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梁某,邓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初9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罗平县。系被害人李某2之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女,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罗平县。系被害人李某2之母亲。被告人邓林飞(曾用名邓贵飞),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桂花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住曲靖市环保局住宿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麒麟区看守所。诉讼代理人张荣中,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师。(特别授权)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黄某、吴某、邓林飞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梁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邓林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梁某与被告人邓林飞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外自愿达成补偿谅解协议,由被告人邓林飞补偿李某1、梁某经济损失18万元并已履行,李某1、梁某对邓林飞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梁某与被告人邓林飞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外自愿达成补偿谅解协议,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梁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卜强审 判 员 崔新富人民陪审员 代联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沛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