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朱甫仁与黄子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甫仁,黄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690号申请执行人朱甫仁,男,生于1978年9月13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黄子江,男,生于1982年8月2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立案执行朱甫仁申请执行黄子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子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