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路同章与广州市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同章,广州市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231号原告路同章。委托代理人王俊超。系原告路同章翁婿。被告广州市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同章诉被告广州市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同章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同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同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同章负担。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