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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向玲等与庄守荣遗产继承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向玲,刘嘉豪,庄守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特15号申请人:张向玲。申请人:刘嘉豪。法定代理人:张向玲(系刘嘉豪之母)。申请人:庄守荣。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向玲、刘嘉豪、庄守荣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孙建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向玲、刘嘉豪与庄守荣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6年9月23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庄守荣放弃东营市垦利区胜利路XX号、状元府邸XX号商品房一套;东营市垦利区永兴路XX号房产一套中刘立军遗产部分的继承。二、位于东营市垦利区胜利路XX号、状元府邸XX号商品房一套;东营市垦利区永兴路XX号房产一套均归张向玲、刘嘉豪所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向玲、刘嘉豪与庄守荣于2016年9月23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维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