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5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震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震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5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淳溪配套区455号。法定代表人:倪孝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震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凤鸣镇金凤街199号。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才,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陌南镇陌南村。法定代表人:杨素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仉菁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震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秉华审 判 员 沈 强代理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苗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