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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1457号原告李桂兰,女,1952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敬儒,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毕菲,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李桂兰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兰诉称,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就宣武区政府将其所住的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河东里88号合法私产强行拆除,强行安置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畜牧业大院2号院周转房屋漏雨问题,以邮寄方式向权力继承第一被告提交书面请求履职解决。但被告西城区政府没有履职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西城区政府对原告2016年5月10日邮寄的书面申请履行职责即解决原告周转房屋漏雨,诉讼费用由被告西城区政府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李桂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认为自己是被被告西城区政府强制拆迁至周转房居住,被告西城区政府有解决其周转房屋漏水的法定职责。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区、县政府具有解决周转房屋漏水的法定职责。因此,被告西城区政府不具有履行原告李桂兰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原告李桂兰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桂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鹏审 判 员 张 岩审 判 员 向绪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孟伟书 记 员 牛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