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5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何光宇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宇,汪守兵,刘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5104号申请执行人何光宇,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守兵,男,1977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培,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账户无存款,车辆已查封。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宝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