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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410号原告米某,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40345。被告李某,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62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6民终1369号民事判决,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米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超宇人民陪审员  陈 冉人民陪审员  白文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瑞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