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7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767-2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鸿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55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