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5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明福与郑伟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福,郑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5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明福,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伟兴,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明福与被执行人郑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明福于2016年9月6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明福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