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玲,王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1056号原告:李秀玲,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被告:王文革,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原告李秀玲诉被告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2016年11月24日,原告李秀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计870.5元,由李秀玲负担。审 判 长  李章柱审 判 员  张唯一人民陪审员  刘金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