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玲,王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1056号原告:李秀玲,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被告:王文革,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原告李秀玲诉被告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2016年11月24日,原告李秀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计870.5元,由李秀玲负担。审 判 长 李章柱审 判 员 张唯一人民陪审员 刘金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