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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梁某、郭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郭某,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个体。因本案,2016年4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5月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被本院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尹高洪,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6月1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被本院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尹念,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8月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郭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尹高洪、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尹念、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系麻城市龙坤商砼有限公司销售员,因其代理的龙坤公司混凝土销售价格发生变动一事再次与公司经理周某发生矛盾。2016年4月12日,梁某因其混凝土价格发生变动周某发生争执,便指使郭某带人到麻城市××镇。当天下午14时许,郭某邀约被告人刘某等人来到麻城市××镇车站街,梁某见到郭某、刘某等人后,向其分发了木棍和手套,并指使郭某、刘某等人打砸龙坤公司租用的泵车,后郭某与刘某等人将停车街边正在作业的泵车砸毁。��鉴定,损失价值为6760元。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梁某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歧亭派出所投案;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郭某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已与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7000元,周某取得的谅解。被告人梁某、郭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被告人梁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梁某主动投案,全部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2、本案应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3、、被告人梁某规劝同案人投案,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梁某主动投案,全部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2、本案应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麻城市物价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结论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赔付凭证、收条、谅解书;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被告人梁某、郭某、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郭某、刘某为呈强斗狠,伙同多人随意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郭某、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郭某、刘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郭某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某受人邀约,在共同犯罪过程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梁某纠集多人,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特征,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梁某主动投案,被告人梁某、郭某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梁某规劝同案人投案,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郭某、刘某未予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梁某不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梁某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郭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刘某的刑期起、止日按法律规定另行确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联斌审 判 员 王江明审 判 员 王福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曾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