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926号原告:魏某某。被告:薛某某。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瑞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