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032号原告曹某,女,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永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丁某,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原告曹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山 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