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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咸阳市某某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叶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某某合作联社,李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某某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叶某。本院在执行咸阳市某某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叶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由保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自愿偿还被执行人李某、叶某案件款230281.1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3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案件款100281.1元。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的10万元及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