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07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遇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遇莹,马国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07347号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志强。委托代理人:谭启扬。被告:遇莹。被告:马国法。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遇莹、马国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菁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