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蒙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4民初2647号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芳。委托代理人刘勇。委托代理人朱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自行协商处理,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刘君审判员李静人民陪审员赵翠英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韩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