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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阮文怀与黄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文怀,黄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民初3364号原告:阮文怀,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黄水玉,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菁,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阮文怀与被告黄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文怀和被告黄水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文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归还原告欠款6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写下借条承诺短期内归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借款至今已超过3个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被告黄水玉辩称:本案借贷不属实,借条载明的6万元借款实为标会的会钱,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其次,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依据。因本案系非法债务,不应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7日,被告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万元,该借条载明“本人黄水玉向阮文怀借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元)”。后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为证,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事实,有被告出具的载明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为证,被告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其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双方的借贷事实,但该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双方之间应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经催讨无果后向本院起诉请求还款,本院酌情认定该借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起逾期。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6万元借款,可予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6万元借款自从2016年4月7日起的利息,超出了逾期利息的可保护范围,不能支持。但其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可予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水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文怀借款6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阮文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0元,由被告黄水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俊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新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