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婷婷与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婷婷,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黄婷婷,女,汉族,1985年10月30日生,身份证×××,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林业局牛心山经营所委1组194号。委托代理人朱东伟,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05XXXX,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延九,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501号黄婷婷与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4712万元。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哈药集团三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现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137-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