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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与许斌、黄少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许斌,黄少刚,黄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856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许斌,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黄少刚,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赛玉,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与被执行人许斌、黄少刚、黄赛玉罚款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再初字第5号罚款决定书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移送于2016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许斌已履行了其义务,罚款已缴交到位。经查:被执行人黄少刚、黄赛玉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其天福花园的房产已被本院拍卖,执行款已发放;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少刚、黄赛玉名下有大额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8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连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