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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镇江纽普兰气力输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