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谢林行与张庆修、山东凯盈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林行,张庆修,山东凯盈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609号原告:谢林行。委托代理人:丁忠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修,兖州区环保局退休干部。被告:山东凯盈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彩,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林行与被告张庆修、山东凯盈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