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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谢林行与张庆修、山东凯盈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林行,张庆修,山东凯盈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609号原告:谢林行。委托代理人:丁忠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修,兖州区环保局退休干部。被告:山东凯盈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彩,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林行与被告张庆修、山东凯盈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