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术华与徐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华,徐明,陈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440号原告:李术华,现住榆树市。被告:徐明,60岁,现住榆树市。被告:陈国华,59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术华诉被告徐明、被告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术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