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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术华与徐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华,徐明,陈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440号原告:李术华,现住榆树市。被告:徐明,60岁,现住榆树市。被告:陈国华,59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术华诉被告徐明、被告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术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