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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英与丁佳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英,丁佳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934号申请执行人:唐英,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被执行人:丁佳俊,男,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0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英申请执行丁佳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人的财产。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担保人唐欣、吴刚共同共有的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德通桥路233号柳城阳光3栋2单元7楼37号房屋(权,面积71.46平方米)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2015)高新执保字第658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