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丹凤与张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丹凤,张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3246号原告:黄丹凤。被告:张小林,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原告黄丹凤诉被告张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安琪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丹凤、张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丹凤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小林归还原告借款195126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小林于2013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195126元并出具借条二张,约定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后经催讨未果。被告张小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借款发生于2006年、2007年间,后经结算被告张小林于2013年12月30日重新出具借条。被告张小林承认借款的事实,故对原告黄丹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小林向原告黄丹凤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丹凤借款195126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由被告张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