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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成秀芝与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秀芝,李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3491号原告成秀芝。被告李晓。原告成秀芝与被告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成秀芝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秀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秀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秀芝负担。审 判 长  张克俭审 判 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