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成秀芝与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秀芝,李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3491号原告成秀芝。被告李晓。原告成秀芝与被告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成秀芝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秀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秀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秀芝负担。审 判 长 张克俭审 判 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