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0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王晓刚、胡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霞,王晓刚,胡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944号原告王彩霞,女,196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李兆金,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凡友,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刚,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胡顺梅,女,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加涛,山东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霞与被告王晓刚、被��胡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王彩霞负担。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