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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马利娟与唐晓波、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娟,唐晓波,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418号原告马利娟,女,1968年4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唐晓波,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洛阳市瀛洲桥北滨河路16号旗开新居楼下。法定代表人:毛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娟诉被告唐晓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元由被告唐晓波负担。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