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2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光贵与全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贵,全琼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739号原告:李光贵,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全琼芳,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光贵与被告全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光贵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贵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交纳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光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