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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6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6民初1189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志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