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6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6民初1189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志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