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某某申请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0)平共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提取被执行人在白银市平川区复兴乡财政所的工资,该案已经全部履行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平共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文录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代理审判员 周莎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任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