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祁广利与高宇、白青梅、李栓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广利,高宇,白青梅,李栓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461号申请执行人祁广利,又名祁光利,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宇,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青梅,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栓栓,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祁广利申请执行高宇、白青梅、李栓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宇、白青梅偿还申请执行人祁广利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30日起年利率按2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930元,被执行人李栓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