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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2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茜雅、张丽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茜雅,张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2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茜雅,女,199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友谊中学学生,现住古冶区。被执行人张丽勇,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开滦吕家坨矿电运科工人,现住滦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古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丽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丽勇于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张茜雅抚养费2400元,但被执行人张丽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勇工资收入2450元,自2016年10月份开始直至扣清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兰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