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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特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张俊芳、张德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芳,张德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民特304号申请人:张俊芳,女,194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张德利,男,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代理人:顾世鲁(系被申请人妹夫),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张俊芳申请认定张德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亲兄妹关系,被申请人一直独身,未婚。2015年8月24日被申请人住公安医院,诊断为××病症。后出现××的现象,并多次走失,且不认识亲人。鉴于被申请人的情况,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兄妹关系,被申请一直独身,未婚,无配偶及子女。经鉴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德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俊芳为张德利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