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山东金紫荆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德州长河永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山东金紫荆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德州长河永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张学慧,邢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759号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37号。被告:山东金紫荆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百得路西首。被告:德州长河永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6号。被告:张学慧。被告:邢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告山东金紫荆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德州长河永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张学慧、邢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山东金紫荆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德州长河永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张学慧、邢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锐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