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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申请执行赵海燕、曾祥东、成都育锐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赵海燕,曾祥东,成都育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路39号1、2楼。负责人李建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海燕,女,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99号3栋1单元902号。被执行人曾祥东,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8号1栋1单元204号。被执行人成都育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海燕。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558号公证书,申请执行赵海燕、曾祥东、成都育锐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标的是借款本金9631052.7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公证费6500元及相关代理费。另,本案的执行费76476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青羊区清风街66号、高新区交子大道199号、青羊区文翁路139号的三套房屋和一个车位,并依法予以查封。但上述房屋和车位暂不具备执行到位的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558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