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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洪祥、邱夏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洪祥,邱夏梦,邱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陶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秋荣,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琼婷,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洪祥。被执行人邱夏梦。被执行人邱国贤。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洪祥、邱夏梦、邱国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仅查获被执行人邱国贤名下有位于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246号春丰花园7幢402室房产一套,及苏E×××××车辆一部,但该房产及车辆存在抵押或被本院和其他法院多次查封,目前暂无法处置。未查获被执行人邹洪祥、邱夏梦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徐建明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