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凯与东莞市标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东莞市标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45号原告王凯,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叶县。被告东莞市标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90146199。法定代表人孔秀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宝红,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霄阳,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凯与被告东莞市标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1599.6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996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7月30日,原告以淘宝账号“浮云fack”通过淘宝交易平台购买了掌微珍珠菇31包,共计金额799.8元;2015年9月10日,原告以淘宝账号“浮云fack”通过淘宝交易平台购买了掌微珍珠菇31包,共计金额799.8元。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有“功效:能提高机体免疫功能,延缓衰老,防癌抗癌,还可以降血压、降胆固醇等”等广告用语。原告购买涉案商品后认为该商品没有执行标准,并且非法宣称医疗功效保健功能,故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另,涉案商品为食品,非药品或保健食品。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执行标准。经原告向淘宝交易平台查询,涉案商品的卖家为本案被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易详情、产品实物以及开庭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交易详情、产品实物可以证明其与被告东莞市标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东莞市标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辩称不确认本案商品是原告从其处购买,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涉案商品未标注执行标准的问题,涉案商品为袋装蘑菇,每袋均为独立包装,属预包装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在内的事项,即预包装食品应当在包装上印有执行标准。而涉案商品并未标准执行标准,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同时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预防、治疗功能。具体到本案中,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有“功效:能提高机体免疫功能,延缓衰老,防癌抗癌,还可以降血压、降胆固醇等”等广告用语,××预防、治疗功能。综上,涉案商品因未标注执行标准,××预防、治疗功能宣传,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故原告主张退还购物款并要求十倍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当向被告返还涉案商品。原告要求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故对原告要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标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凯退回货款1599.6元并赔偿15996元;二、原告王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东莞市标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掌微珍珠菇62包;三、驳回原告王凯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王凯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4元,由被告东莞市标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书 记 员 周 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