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1802号,原告金艳红与被告张运展,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艳红,张运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802号原告金艳红,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告张运展,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原告金艳红与被告张运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艳红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江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