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刘拥琴,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安陵镇安陵北街村****号。被执行人蔡永娟,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景州镇东徐庄村*号。申请执行人刘拥琴与被执行人蔡永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08.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当场给付申请人2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据以执行的(2016)冀1127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593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