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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翠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李翠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0号。负责人:李彦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红,居民。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奎园小区晓月园3号。负责人:秦宏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翠红及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商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智勇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