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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字第4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草桥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字第46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被执行人:北京草桥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路玉泉营立交桥东南侧118号。法定代表人:李澄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北京草桥实业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丰执字第780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准予强制执行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北京草桥实业总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拆除的违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大,拆除违法建筑涉及人员众多,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红卫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邬佩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