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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增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增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504号罪犯高增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增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减刑书,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9月18日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高增强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表扬奖励3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增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增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增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张瑞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