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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坤华与朱济安、郭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华,朱济安,郭志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1799号原告王坤华,男,61岁,1954年9月10日,地址:,被告朱济安,男,地址:,被告郭志杰,女,地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地址:九江长虹大道98号,王坤华诉朱济安、郭志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杨维兵(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坤华诉称。被告朱济安、郭志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报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