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万普与张建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万普,张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28号申请人周万普,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张建波,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称,2016年9月12日20时许,张建波驾驶鲁R3****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曙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口左转弯时,与骑电动三轮车的周万普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周万普受伤,两车损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9号认定张建波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万普无事故责任。申请人周万普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建波驾驶并所有的鲁R3****号小型轿车,并提供李桂花在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9170**************817的存款2万元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万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建波驾驶并所有的鲁R3****号小型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冻结李桂花在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9170**************817的存款2万元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