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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福根与朱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根,朱文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初4571号原告:王福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秀。原告王福根与被告朱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朱文秀归还原告货款280400元,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石子、瓜子片和石粉等建材。2013年1月22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80400元并自愿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今被告为未归还本息。被告朱文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协议一份,约定由原被告供应原被告石子、瓜子片和石粉等材料。2013年1月2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欠到王福根人民币贰拾捌万零肆佰元整(280400)按2分计息据朱文秀2013.元.222014年春节前还清否则以3分计息”。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上列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和供货协议一份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出卖石子、瓜子片和石粉等建材给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804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符合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中约定了利息系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朱文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文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福根货款280400元,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福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066元,由被告朱文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孙环亮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鹃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