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于洪清、蒋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清,蒋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于洪清,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蒋胶,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清与被执行人蒋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90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