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付丽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付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被执行人:付丽涛,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付丽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船民二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付丽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借款本金496376.01元、罚息51214.10元(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自2015年11月19日起借款本金496376.01元的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至被告付丽涛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付丽涛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有权以被告付丽涛所抵押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3367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3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付丽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付丽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本次终结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二初字3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博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