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塔河县宏翔热力有限公司与张莉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河县宏翔热力有限公司,张莉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2民初177号原告:塔河县宏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原防疫站楼。被告:张莉娟,女,汉族。原告塔河县宏翔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塔河县宏翔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河县宏翔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塔河县宏翔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塔河县宏翔热力有限公司25.00元。审判员 孙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