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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9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王坤与任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任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938-1号申请执行人王坤。被执行人任拴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坤与被执行人任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任拴峰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湖滨路辰宫御林花园5-10406号(预售证号2010222,合同号Y11006323)的房屋一套,但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964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旭洁 关注公众号“”